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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8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晓伟与王玲共有纠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伟,王玲

案由

共有纠纷,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853-1号原告王晓伟。被告王玲。上列原、被告因共有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09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房屋共有协议书》、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00万元、支付12万元购房使用费、赔偿损失5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原告还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位于临朐县龙泉路3908号房产。(保全价值262万元)。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A×××××号车辆;刘延慧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232号济房权证中字第××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玲所有的位于临朐县龙泉路3908号房产。(保全价值262万元)。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兴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