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行审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金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婺行审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何宪。委托代理人刘昱。委托代理人陆忱。被执行人李金珠,根据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5日关于大殿岗南区块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倪余妹名下的房屋列入二七区块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是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金华市婺城区二七新村区块改造工程指挥部。按照金华市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与倪余妹(已去世)的儿子李金山(乙方)经协商,2015年1月25日签订二七房屋征收第(7)号大殿岗南区块户号0196号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将座落在金华市联通巷16-18号房屋由甲方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金市国用(94)字第05766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4.67平方米(住宅,未经登记,2015年1月8日认定产权),土地使用权面积79.50平方米(总证未分割);房屋价值等补偿及货币补偿奖励404322元(其中住宅房屋评估价(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346367元,加未达到规定容积率之部分土地价值21198元;选择货币补偿奖励费按房屋价值的10%计算为36757元);其他补偿费1800元(搬迁补偿费);水电设施等补助费1320元(其中自来水“一户一表”补助700元,电“一户一表”补助620元);电视电话等补助费50元(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补助);奖励费11934元(其中房屋评估奖励费5000元,房屋签约奖励费按100元/平方米计3467元,乙方定于2015年4月3日前腾空房屋,腾空奖励费100元/平方米计3467元);以上款合计人民币419426元;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该分区块签约率达到80%(含)以上的,本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该分区块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本协议不生效;本协议生效之后,乙方应于上述约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乙方不得破坏被征收房屋结构,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违者照价赔偿;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422700元一次性通过银行支付给乙方;乙方按期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凭腾空验收单将各类奖励费11934元一次性通过银行支付给乙方。倪余妹的法定继承人儿子李金山、女儿李金珠在上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上一直未能取得一致(李金山要求购房券方式,李金珠要求产权置换方式,要求分户分别签订协议)。2015年4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金山签订二七房屋征收第(7)号大殿岗南区块户号0196号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李金山分户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将座落在金华市联通巷18号房屋由甲方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金市国用(94)字第05766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6.75平方米(住宅),土地使用权面积79.50平方米(总证未分割);房屋价值等补偿及货币补偿奖励195687元(其中住宅房屋评估价(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167453元,加未达到规定容积率之部分土地价值10239元;附属物补偿225元;选择货币补偿奖励费按房屋价值的10%计算为17770元);其他补偿费1800元(搬迁补偿费);水电设施等补助费1320元(其中自来水“一户一表”补助700元,电“一户一表”补助620元);电视电话等补助费50元(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补助);奖励费8350元(其中房屋评估奖励费5000元,房屋签约奖励费按100元/平方米计1675元,乙方定于2015年4月3日前腾空房屋,腾空奖励费100元/平方米计1675元);以上款合计人民币207207元;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该分区块签约率达到80%(含)以上的,本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该分区块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本协议不生效;本协议生效之后,乙方应于上述约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乙方不得破坏被征收房屋结构,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违者照价赔偿;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21165元一次性通过银行支付给乙方;同时开具住宅价值177692元115%的购房券面值为204346给乙方;乙方按规定使用购房券,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备案后由甲方7个工作日内与房地产公司结清;如购房后购房券面值有结余的,甲方将结余部分面值按比例扣除15%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过银行支付给乙方;乙方按期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凭腾空验收单将各类奖励费8350元一次性通过银行支付给乙方。2015年1月30日,李金山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分户后)减去搬迁补偿费900元、水电设施补偿费660元、房屋评估奖励费2500元,合计减去4060元。2015年4月3日,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李金珠签订二七房屋征收第(七)号大殿岗南区块户号0227号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将座落在金华市联通巷16号房屋由甲方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金市国用(94)字第05766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92平方米(住宅),土地使用权面积79.50平方米(总证未分割);房屋价值等补偿及货币补偿奖励190098元(其中住宅房屋评估价(含房屋装饰、装修价值)178914元,加未达到规定容积率之部分土地价值10959元;附属物补偿225元);按一次计算的补偿补助费1320元(其中自来水“一户一表”补助700元,电“一户一表”补助620元);按二次计算的补偿补助费4120元(其中搬迁补偿费3600元,有线数字电视移机补助100元,空调挂机移机补助420元);奖励费8584元(其中房屋评估奖励费5000元,房屋签约奖励费按100元/平方米计1792元,乙方定于2015年4月3日前腾空房屋,腾空奖励费100元/平方米计1792元);以上款合计人民币204122元;乙方选择座落于金华市凤翔区块期房用于产权调换,比准价9500元/平方米,具体价格按规定的房屋评估系数评估确定;乙方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7.92平方米加上赠送建筑面积3平方米之和,就近上靠户型挑选原则,选择房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按规定挑房确定并最终结算;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该分区块签约率达到80%(含)以上的,本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该分区块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本协议不生效;本协议生效之后,乙方应于上述约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单;乙方不得破坏被征收房屋结构,门、窗齐全,水、电、管线保持原样,违者照价赔偿;凤翔区块产权调换房屋,在本协议生效后36个月内交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费,甲方按规定从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再加6个月计算,按17.92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期房凤翔区块先支付36个月,计21600元;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临时安置费27040元一次性通过银行支付给乙方;乙方按期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凭腾空验收单将各类奖励费8584元一次性通过银行支付给乙方。2015年4月3日,倪余妹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分户后)减去搬迁补偿费1800元、水电补偿费660元、评估奖励费2500元、临时安置费10800元,合计减去15760元。上述3份协议均约定:甲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付金额的万分之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乙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时间搬迁腾空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甲方已支付乙方金额总数的万分之5支付违约金给甲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予以出示,本协议生效后领取征收补偿款时由甲方收回,并由甲方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向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和有未尽事项,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超过规定的搬迁期限不搬迁的,甲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2月2日,上述分区块签约率已达到80%。分户签约后,同年4月17日李金山领取上述协议约定的相应款项,并按约履行协议。李金珠未领取临时安置费(同年8月11日公证保管),既未按协议约定腾空房屋,也未支付违约金。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同年7月10日向李金珠送达书面催告通知,同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腾空房屋,支付逾期腾空违约金)。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补交实际签约时间的情况说明及向李金珠交付临时安置费等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同年10月9日向本院补交相关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据,双方应当按协议履行。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李金珠签订的二七房屋征收第(七)号大殿岗南区块户号0227号婺城区二七区块旧城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君花审判员 鲍海源审判员 程鸿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