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一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与李潮腾信用卡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李潮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一初字第8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三里大道,组织机构代码49156046-6。负责人张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细华,系该行员工。被告李潮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诉被告李潮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行使,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珍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滢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