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竹勤与单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竹勤,单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149号原告:赵竹勤。被告:单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竹勤与被告单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竹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单东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竹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赵竹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伟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