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0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竹勤与单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竹勤,单东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149号原告:赵竹勤。被告:单东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竹勤与被告单东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竹勤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单东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竹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赵竹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伟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