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岑汉局与方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汉局,方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岑汉局。被执行人方芳。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岑汉局申请方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08)隆民一初字第709-1号民事裁定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方芳应支付申请人岑汉局案款170000.0元,承担执行费2450.0元。本院已执行170000.0元,尚有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方芳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隆民一初字第709-1号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革审判员 吴应钦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