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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侯德发与被告黄小文、黄检徕、刘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德发,黄小文,黄检徕,刘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84号原告侯德发,男,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军,安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小文,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被告黄检徕,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被告刘岳峰,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原告侯德发与被告黄小文、黄检徕、刘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德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德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侯德发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阳 强人民陪审员  陈勇军人民陪审员  张让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文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