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22日。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7月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俊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