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3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343号原告陕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北路11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阜寨乡故寺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天泽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