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候涛、晏昌俊,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社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