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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新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候涛、晏昌俊,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朱社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