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明燕与罗焕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730-1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燕,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武侯区人。被执行人罗焕堂,男,195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为执行张明燕申请执行罗焕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焕堂在2015年9月8日前履行(2013)资中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5554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55元,执行费8050元,但被执行人罗焕堂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罗焕堂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6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泽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