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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7645号附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苏贤均与王宇,陈英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贤均,王宇,陈英琴,重庆鸿凯药用胶囊有限公司,重庆桦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645号附4号原告苏贤均,男,汉族。被告王宇,男,汉族。被告陈英琴,女,汉族。被告重庆鸿凯药用胶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芦家坝工业园,注册号500101000059503。法定代表人向科,经理。被告重庆桦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五桥街道民安村8组,注册号500902000019743。法定代表人王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贤均诉被告王宇、陈英琴、重庆鸿凯药用胶囊有限公司、重庆桦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贤均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宇、陈英琴、重庆鸿凯药用胶囊有限公司、重庆桦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贤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贤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9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苏贤均承担。审判员  余佩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邬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