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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武某某、种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某,种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297号原告刘某某,务农。被告武某某,务农。被告种某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种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紫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