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武某某、种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武某某,种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297号原告刘某某,务农。被告武某某,务农。被告种某某,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种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紫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