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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董潮阳与陈松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董潮阳,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松光,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董潮阳与被执行人陈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罗民初字第20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诉讼受理费70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陈松光现账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查询,陈松光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目前陈松光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执行中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因此向本院书面申请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635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章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