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顾雄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雄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10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雄伟,男,1987年4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日被捉获,同年7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雄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雄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顾雄伟通过“摩托车群”上,得知被害人赖某某要出售一辆本田CB400摩托车的信息,在自己无钱购买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占有的目的,被告人顾雄伟与被害人赖某某电话联系,谎称要购买这辆摩托车,并商议好价格,约定见面地点等。随后,被告人顾雄伟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附近,与被害人见面后,以试驾该摩托车为由,将该摩托车驶离被害人赖某某的视线后,驾车逃离。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21500元。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顾雄伟驾驶涉案摩托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老顶坡XX门市维修过程中,将该摩托车出售给邹某(另案处理)。2015年7月2日,被告人顾雄伟被公安人员捉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顾雄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捉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顾雄伟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指认现场、提取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雄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被告人顾雄伟以购买被害人摩托车需试驾为由骗取被害人摩托车,被害人亦基于错误认识而将摩托车交予被告人试驾,实为对财物的处分,故该案应定性为诈骗罪。被告人顾雄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雄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顾雄伟退赔被害人赖某某价值21500元的本田CB400摩托车一辆(已被追回并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代理审判员 郭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思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