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新兰与朱小彬、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034-3号申请执行人徐新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朱小彬,男,汉族。被执行人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聊城市凤凰工业园经四纬二路。法定代表人李宪文,经理。徐新兰申请执行朱小彬、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5)聊少民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1日起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市龙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26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