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缪进贵申请执行夏长平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进贵,夏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399号申请人缪进贵,男,汉族,1968年6月1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被执行人夏长平,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2015)桐法执字第第39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多方查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桐法执字第39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