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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小林与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志强,李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志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林。委托代理人周优良(受李小林的特别授权委托)。上诉人周志强因与被上诉人李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开民初字第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志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志强的撤诉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周志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上诉人周志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