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建申请执行杨晓梅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23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元马镇禾阳村委会。被执行人杨晓梅,女,汉族,生于1990年6月20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元马镇禾阳村委会大乌头禾村。本院在执行刘建申请执行杨晓梅离婚纠纷(2013)元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应执行标的为58400,案件受理费32.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晓梅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元执字第1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映华审判员 杨金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光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