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流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欧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欧阳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自贡市汇东新区山水名苑会所。法定代表人袁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欧阳琳,女,1975年0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欧阳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欧阳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贡市海普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