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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0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培录与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1045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法定代表人李兴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靖边采油厂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靖劳仲案字2014第011-5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苗靖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