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男,2010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贺兰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邱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人杨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和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