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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邱某某,男,2010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贺兰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回族,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邱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人杨某某在银行的存款和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