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民一初字第0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713号原告:方某某,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王某某,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余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