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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冯文忠、杨保家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冯文忠,杨保家,郭爱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057号原告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勇,经理。被告冯文忠。被告杨保家。被告郭爱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英轩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文忠、杨保家、郭爱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乐国用(2006)第CL739号土地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明顺人民陪审员  吴卫华人民陪审员  贾聪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文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