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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荣诉被告万正荣排除妨碍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荣,万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宁淳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陈玉荣,男,1974年9月9日生,汉族。被告万正荣,男,1965年11月9日生,汉族。原告陈玉荣诉被告万正荣排除妨碍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荣,被告万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荣诉称:其与被告万正荣系邻居。十年前,万正荣在其房屋后种了三颗香樟树,离其房屋外墙只有1米。现三棵树已长到三层楼高,直径达40厘米左右,树枝已伸展至其房屋的一半。起风时,树枝就会刮到其房屋顶的瓦,导致其一块瓦损坏。同时,落下的树叶堵住了其屋顶的排水口,树根延伸至其墙基里面,造成其混凝土地及墙壁地砖面开裂。且树冠面积��,影响了其采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万正荣将三颗香樟树从树根处锯掉;二、万正荣赔偿其房屋损失500元。被告万正荣辩称:其同意修理树枝,但不同意把树锯掉。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玉荣与被告万正荣系相邻关系,陈玉荣的房屋在前,万正荣的房屋在后。2000年左右,万正荣在其院落里栽种了三颗香樟树,树与陈玉荣的房屋距离1米多。现三颗树的部分树枝已遮住陈玉荣的房屋。审理中,陈玉荣主张树根导致其房屋墙壁、地砖出现裂缝,但不申请对裂缝是否系树根所致进行鉴定。上述事实,有照片、勘验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被告万正荣所种的三颗香樟树距离原告陈玉荣的房屋较近,部分香樟树树枝遮住了陈玉荣的房屋,影响采光、通风、排水,万正荣理应对树枝进行修理。陈玉荣主张树根影响其房屋安全,但不申请对裂缝是否系树根所致进行鉴定,故应承担不利后果。陈玉荣要求万正荣把三颗香樟树从树根处锯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陈玉荣要求万正荣赔偿其损失500元,亦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万正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三颗香樟树的树枝距离原告陈玉荣房屋后墙50厘米以内的部分截掉。二、驳回原告陈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万正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判员  邵长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