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商初字第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李和平与李和平、郑雪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商初字第30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代表人:余海国。委托代理人:何全青。委托代理人:叶杨鹏。被告:李和平。被告:郑雪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告李和平、郑雪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以被告已付清欠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8元(已减半)、保全费1290元,合计297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定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徐安邦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