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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孙绪英与刘真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绪英,刘真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孙绪英,女,生于1948年6月2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明国,广汉市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真林,男,2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绪英与被告刘真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绪英负担。审判员  曾方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