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庐江县诚誉公路工程服务部与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诚誉公路工程服务部,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977号原告:庐江县诚誉公路工程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城西文昌路10门面,组织机构代码L1725540-8。经营者:夏世娟,女,197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郑建星,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金海大道6号,组织机构代码79185543-4。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庐江县诚誉公路工程服务部诉被告安徽金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庐江县诚誉公路工程服务部于2015年10月9日来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庐江县诚誉公路工程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庐江县诚誉公路工程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1373.5元,由原告庐江县诚誉公路工程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 家 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