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民委员会与孟凡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民委员会,孟凡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法定代表人:刘玉国,职务,村主任。被告:孟凡忠,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孟凡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五道营子满族乡老米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范立会人民陪审员 缪如信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廉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