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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五执补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赵云高、朱玉芳等与五河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高,朱玉芳,杨新美,赵松,五河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五执补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赵云高,男,汉族,1942年4月20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朱玉芳,女,汉族,1945年6月19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杨新美,女,汉族,1968年1月19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赵松,男,汉族,1991年11月18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五河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云高、朱玉芳、杨新美、赵松与五河县阳光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区人民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0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汪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