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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陈家全诉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陈家全,男,汉族,住达县。被告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杨春红,总经理。项目负责人谢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家全诉被告四川鼎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家全以其起诉的被告错误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家全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家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家全负担。审判员  唐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江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