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崔士东与赵云河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士东,赵云河,杨希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772号原告:崔士东,男,汉族。被告:赵云河,男,汉族。被告:杨希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士东诉被告赵云河、杨希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士东以被告赵云河、杨希海可能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云河、杨希海的银行存款3434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崔士东自愿以其名下的雪佛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云河、杨希海的银行存款34348元予以冻结或对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