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陶某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陶某某,陶某甲,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陶某。原告陶某某。原告陶某甲,女,1971年12月11日出���,汉族,陕西德容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南路十六号4楼2门6层11号。共同委托代理人臧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苗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某、陶某某、陶某甲诉被告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陶某、陶某某、陶某甲于2015年10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某甲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陶某某、陶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其25元,下余25元由其自行承担。审 判 长 韩立军审 判 员 赤文肖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