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5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松伟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松伟包装有限公司,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343号原告沈阳松伟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艾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阳松伟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四长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松伟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松伟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松伟包装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