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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金钱(漳州)实业有限公司与高小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钱(漳州)实业有限公司,高小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190号原告金钱(漳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泰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林庆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建生,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滨。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钱(漳州)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小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钱(漳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元,减半交纳101元,由原告金钱(漳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顺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