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张执字第3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金秀、李玉萍、李紫怡与王吉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3118-2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秀、李玉萍、李紫怡。被执行人王吉龙,现于监狱服刑。本院(2004)张刑初字第4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所在地在山东省商河县,本院已依法将本案移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张刑初字第4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