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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祁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龙贵清、邓爱利、李辉智、邓金华、邓其家、张满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祁阳县支行,龙贵清,邓爱利,李辉智,邓金华,邓其家,张满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祁阳县支行,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滨湖路与民生路交汇处。负责人蒋齐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龙贵清,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邓爱利,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辉智,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邓金华,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其家,男,1955年9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满春,女,1956年4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高星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伍六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