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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孟庆臣申请执行深圳市金玉木广告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孟庆臣,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亮,内蒙古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玉木广告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永祥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乾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亮,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上列当事人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庆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金玉木广告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永祥广告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孟庆臣人民币146567.97元,承担执行费2099元。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15日委托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深圳市金玉木广告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永祥广告有限公司),该院于2015年6月29日以被执行人深圳市永祥广告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本案退回本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7月30日经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案件款153800元(含利息7233元),执行费2099元,申请执行人孟庆臣之委托代理人张亮已领取案件款并向本院书面确认,案件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