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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执(民)恢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桑植县梅尼商贸有限公司与黄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植县梅尼商贸有限公司,黄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恢字第372-2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梅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和平中路。法定代表人杜方均,负责人。被执行人黄萍,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桑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黄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桑植县梅尼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黄萍已履行部分义务,尚有21400元的款项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萍的存款21400元,解除对该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钟以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