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执字第2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鲍希章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2298-1号申请执行人:赵学红,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都市名家小区2号楼2单元3楼302室。被执行人:鲍希章,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五龙南路262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希章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尉世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