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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书根与被告何文亭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书根,何文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何书根,男,汉族。被告:何文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书根与被告何文亭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书根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书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