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邵福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1154号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李荣军,该信用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奎,该信用社员工。被告:邵福录,男,住辽宁省盘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邵福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主动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3.1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龚占久代理审判员 方 斌人民陪审员 王 惠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