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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罗民初字第15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黎明与被告方泽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方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1530-2号原告黎明,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方泽清,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明与被告方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黎明负担。审 判 长  祁怀志审 判 员  董晓明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