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民初字第15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黎明与被告方泽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方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罗民初字第1530-2号原告黎明,女,1980年8月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方泽清,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明与被告方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黎明负担。审 判 长 祁怀志审 判 员 董晓明人民陪审员 桂小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