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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556号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家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6267134-5。法定代表人高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运禄、孙罡,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新街1号负1层20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2273-7。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斌,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重庆凯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王宇迪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