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赵浩哲与马青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13-2号申请执行人赵浩哲。被执行人马青社。赵浩哲与马青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19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马青社于2011年8月26日前向赵浩哲返还700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秦执恢复字第000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天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