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徐国超、王立芹与杨淋、葛小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超,王立芹,杨淋,葛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019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超,居民。申请执行人王立芹,居民。被执行人杨淋,居民。被执行人葛小芹,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国超、王立芹与被执行人杨淋、葛小芹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建湖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盐建证民内字第869号公证书、(2015)盐建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39920元,利息人民币9288元,费用400元正,利随本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执行风险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公证处作出的(2014)盐建证民内字第869号公证书、(2015)盐建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蒋松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