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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李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扬州上蓓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与徐荣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上蓓线缆电器有限公司,徐荣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李商初字第97号原告扬州上蓓线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弘扬路。法定代表人耿顺兰,总经理。被告徐荣兵。本院审理原告扬州上蓓线缆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荣兵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上蓓线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4元减半为16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江立新人民陪审员  殷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严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