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少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原告远福诉被告李春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福,李春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少民初字第69号原告:杨远福。委托代理人:徐映江,新疆金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萍。本院在审理杨远福诉李春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远福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春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远福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春萍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福撤回对被告李春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远福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