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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少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原告远福诉被告李春萍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福,李春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少民初字第69号原告:杨远福。委托代理人:徐映江,新疆金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萍。本院在审理杨远福诉李春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远福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春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远福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春萍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远福撤回对被告李春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远福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