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3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与刘波、杨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刘波,杨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33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告刘波,男。被告杨书,女。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被告刘波、杨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波、杨书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刘波、杨书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承担。审判长 严 鹏陪审员 常璟璞陪审员 张小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区慧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