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大富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富,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71号原告刘大富,男,1973年3月3日出生。被告李兵,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原告刘大富与被告李兵���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5年10月9日14时30分开庭,但原告刘大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辛雪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