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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大富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富,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771号原告刘大富,男,1973年3月3日出生。被告李兵,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原告刘大富与被告李兵���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5年10月9日14时30分开庭,但原告刘大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辛雪莲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