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占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占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147号原告石家庄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6号南花园商业步行街C座1-1106室。法定代表人陈小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占辉,1979年10月2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占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家庄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彦金本案原告同意口头裁定,不再出书面裁定。已电话通知被告原告看裁定签字 来源:百度“”